关于开展2015年度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定期审查活动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提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自觉性,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15年度鹤壁市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定期审查活动(以下简称“书面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时间
本次审查时间为 2016年4月20日至6月30日。
具体步骤为:
4月20日至4月30日,为宣传发动和用人单位自查阶段。
5月2日至5月20日,重点审查市直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医院和学校。
5月21日至5月31日,重点审查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各类用人单位。
6月1日至30日,重点审查鹤煤集团及所属用人单位,金融、通信、石油行业各用人单位,各商业保险用人单位。
二、审查范围
鹤壁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动派遣机构及其它有用工行为按规定应当参加书面审查的单位,在2014年12月底前注册登记的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均属审查对象,应到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审查。
三、审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情况,劳动合同书面报告情况;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等情况;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情况;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残疾人安排就业情况和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二)用人单位工会组建、签订集体合同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情况。
(三)职业介绍机构、劳务派遣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劳务派遣规定、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四、需报送的材料
1.用人单位2015年度《鹤壁市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表》一式两份;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员工劳动合同书(本单位员工人数的10%抽查劳动合同原件,不足5人的用人单位提供全部劳动合同原件备查)及职工名册(应载明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工作岗位、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起止时间);
4.2015年度社会保险费基数申报情况;
5.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制订的民主程序和公示情况)和持证上岗情况(重点检查人力资源岗位);
6.用人单位2015年11、12月份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2月、5月、10月、12月工资表及对应的考勤记录;
7.2015年度年休假记录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支付情况;
8.劳务派遣机构除以上七项资料外,还应提供派遣单位名册及与其签订的派遣协议复印件;
9.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除前七项资料外,还应提供证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师资花名册、收费情况。
10.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所提供材料中须是原件,如无法取得原件的情况下,可提供复印件,但须加盖单位公章,注明与原件无误。)
五、审查方式
本次书面审查工作采取抽查方式,抽查比例不低于符合审查范围企业总数的30%。其中中央、省部属、市属及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由市人社局劳动监察科负责,抽调就业促进与农民工工作科、职业技能开发科及监察支队、社保局、医保处、失业处、就业处等科室和单位人员,组成审查小组,集中时间和地点,统一审查。各县区属企业由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本通知进行审查。对用工人数多、报送资料不易携带的用人单位,采取***审查的方式。
六、审查处理
(一)对审查结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予以通报;
(二)对审查不合格的用人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对逾期不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或经督促教育仍拒不参加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用人单位,作为重点监察对象,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四)不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将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6年4月12日
***:
2015年度鹤壁市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定期审查活动领导小组名单.doc
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情况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