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社局关于做好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收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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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5月24日发表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收尾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4〕68号)精神,《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豫劳社养老〔2009〕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豫人社养〔2010〕11号)于2014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凡符合条件的我市未参保职工,请及时到市、县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逾期市、县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不再受理。咨询电话:3325921 3325920
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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