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州直医疗保险特药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
各零售药店:
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7〕58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7〕*** 号)的相关规定,现将州直医疗保险特药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条件予以公布,有意愿成为特药定点零售药店且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请于6月22日下班前到州暨延吉市政务大厅408号窗口提交书面申请,逾期将不受理。
申请条件:
1.具有特药管理服务经验的企业集团或连锁药品销售单位的下属零售药店,并全国布点DTP销售网络的专业药房;
2.申请单位的企业集团或连锁销售单位具备与特药生产厂家签署的一级经销商协议;
3.具备一定数量特药品种的销售资格;
4.具有一定的规模,营业用房使用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上,企业集团或连锁药店年营业额在1亿以上;
5.具有与所经营药品、医用材料相适应的确保质量的物流、仓储等“冷链系统”设备条件;
6.具有特药供应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服务能力,并至少配备1名执业医师和1名执业药师;
7.与有关慈善机构合作,在吉林省做为特药援助点的药店优先纳入;
8.获得特药生产厂家颁发的荣誉奖项者优先纳入;
9.近3年无因重大违规行为被药监、物价、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10.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延边州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