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州表彰奖励工作,更好地发挥表彰奖励工作在推进全州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组部关于《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省委《关于<吉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细则>(试行)》(吉办发〔2011〕13号)、省公务员局致函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吉公局函〔2014〕1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州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州表彰奖励工作通知如下。
一、不宜再以州委、州政府及县(市)党委、政府名义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严格规范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二、严格规范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以及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考核工作要按照“统一规范、统一核准”的原则,可以撤销的项目坚决撤销,可以合并的项目一律合并。
三、各县(市)、州直各部门开展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等活动,应当向州人社部门申报,方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政策依据、活动预期目标、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奖项设置、组织领导及经费来源等内容。
四、要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奖金只能作为工作经费,不得挪作它用,也不得发给个人,国家和省另行规定的除外。
五、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等表彰奖励活动的文件,应当由主办方与人社部门联合印发。
六、各县(市)、州直各部门要把此项工作做为一项政治任务,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把审核关,“一把手”亲自督导此项工作,确保落到实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延边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