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延边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州医保管字〔2017〕3号 签发人:徐明灿
关于印发《延边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
现将《延边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2017年2月4日
延边州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2月4日印发 |
(共印10份)
延边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规范我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管理,确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及专项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违约行为,强化定点零售药店依法依规依协议管理服务意识,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的长效监管机制,杜绝定点零售药店中普遍存在的摆售生活类用品、串换药品、刷卡购物等违规违约行为,保障我州定点零售药店健康有序发展。
二、检查对象
延边州内所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三、检查内容
定点药店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及医疗服务协议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定点药店以下违规行为:
1.摆放、销售生活类用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店内、外摆放生活类用品),变相刷社会保障卡销售非药品(如食品、化妆品、生活用品、保健品等);
2. 未规范建立健全医保销售台账或台账与实际销售项目不符;
3. 留存社会保障卡,利用社会保障卡套取现金;
4. 医保系统内药品对照数量不达标、对照错误;
5. 药店基本信息与医保定点信息不符;
6. 营业期间无药师在岗或营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
7. 串换销售医保目录内药品;
8. 为非医保定点服务单位代刷社会保障卡;
9. 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
四、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1.检查方式
采用联合督查、各县(市)组织自查、集中检查、重点抽查、异地互检或暗访的方式开展,确保有效掌握定点零售药店的经营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
2.时间安排
自2月初开始至4月底,分5个步骤具体实施:
(1)前期准备(2月7日至24日)。做好专项检查的前期准备工作(检查分组、人员构成、组织培训、统一标准、检查表单、检查注意事项等)。
(2)自查自纠(2月7日至24日)。各县(市)组织定点零售药店对照专项检查的内容认真开展自查。
(3)集中检查(2月27日至3月31日)。第一个阶段由州局抽调各县(市)监督业务骨干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州暨延吉市内定点零售药店进行集中检查;第二个阶段由各县(市)对统筹区内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监督检查。
(4)联合督查(4月1日至15日)。州局将组成联合督查组以异地互检的方式进行督查,并有重点地选择部分定点零售药店进行抽查。
(5)违规处理。州及各县(市)医保经办机构对于此次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服务协议及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作出拒付违规费用、暂停刷卡结算待遇1至3个月限期整改等处理。州及各县(市)人社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专项检查结束后,再发现有上述违规行为的,一律解除当年服务协议并不再续签。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本次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专门成立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徐明灿 州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局长
副组长 崔风哲 州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副局长
成 员 高志国 延吉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局长
郑文光 图们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主任
吴殿起 敦化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局长
徐哲珠 龙井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主任
金 华 和龙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局长
金光浩 汪清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主任
张金青 安图县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局长
崔信淑 珲春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副局长
州及各县(市)经办机构监督业务人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医药监督部,办公室主任杨文斌(兼),负责专项检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县(市)也应成立工作检查组,抓好定点零售药店专项检查工作。
2.认真开展检查,严肃处理违规违约行为。各县(市)要认真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不走形式、不走过场。在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积极应对,认真分析,并及时完善相关监控管理制度和机制。
3.全面汇总上报专项检查材料。各县(市)在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工作材料,要对专项检查涉及的各项工作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查找不足和薄弱环节,做好工作总结,于5月1日前将总结书面材料报送州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