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参保人员就医行为的告诫书
全州广大参保人员:
为确保我州医疗保险基金稳健运行,维护广大参保人员正当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吉林省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内容告诫如下:
参保人员在就医、购药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退回已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费用,情节严重的,暂停3至6个月医疗保险待遇。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使用,或者转让诊疗凭证、结算单据,进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二、冒用他人医疗保险凭证或者伪造、变造医疗保险凭证,进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三、通过重复就诊或者伪造、变造、涂改病历记录、处方、报销凭证、医疗费用单据等方式、进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四、变卖由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药品,或开具诊疗项目、购买药品供他人使用的;
五、购买保健品、营养品、治疗仪器或者其他无关商品,由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六、采取其他损害医疗保险基金的方式,进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
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12333。
延边州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17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