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延边州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延州人社发〔2016〕24号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延边州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批复》(延州政函〔2016〕175号)文件要求,现对我州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调整筹资标准
将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08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40元。其中,单位参保缴费的人员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60元调整为80元,单位缴费由每人每年48元调整为60元,个体参保缴费的人员由每人每年108元调整为140元。
二、调整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将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18万元调整为22万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执行原政策,在此基础上,大额医疗费报销额8万元以上的,报销比例增加3个百分点。
三、调整提取调剂金标准
将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调剂金由每人每年提取6元调整为每人每年提取7元。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内容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延边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