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定点医药机构申报评估相关事宜的通知
延州人社函〔2018〕74 号
定点医药机构申报评估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医保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5〕106号)《关于印发延边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规划布局意见和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延州人社发〔2017〕20号)精神,我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采取协议管理方式,由经办机构通过县(市)医保行政部门委托专家委员会对申请签约的医药机构履约能力进行评估,按照自愿申请、第三方评估、协商签约的步骤进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18年7月31日至8月10日 。
二、受理划分
拟申报我州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的单位需到本县(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延吉市拟申报定点医药机构的单位到州医保局(延吉市行政服务大厅四楼)窗口办理。各县(市)人社部门和经办机构要根据《关于印发延边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规划布局意见和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延州人社发〔2017〕20号)精神和相关流程做好受理申报工作。
三、专家选定及费用标准
专家委员会专家由延边州专家库中随机选定,主要为管理类专家和技术类专家,专家评估费标准参照各县(市)专家评估标准,由各地解决。
延边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30日
延边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7月30日印发 |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