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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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5月23日发表
为规范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州建立了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规定由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比例上解储备金到州级集中管理,专项用于解决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缺口。
制度规定,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年基金征缴总额的8%提取储备金,储备金滚存结余总额达到当年基金征缴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各级工伤保险基金在遇到重特大事故或自然灾害,出现因工伤亡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缺口,使用本地累计结余仍不能保证支付时,由储备金调剂,调剂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地上解数额的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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