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人社局学习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精神争做最美兴义人
《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17年8月3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我国首个省级层面的文明行为促进性地方法规,旨在把我省精神文明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将精神文明建设推向更高水平。为贯彻落实好《条例》精神,2018年10月22日下午,兴义市人社局召开全局大会,再次学习《条例》,为提升全局干部职工文明办事素养夯实基础。
会上,党组书记、袁艺局长着重从公民应当维护公共持续、爱护公共环境卫生、文明生活、文明出行、文明旅游、文明上网、文明就医等方面对《条例》进行全文学习,会议要求中心全体干部职工要活学活用《条例》,自觉遵守《条例》规定的文明行为,不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争做兴义文明人,提升百花兴义形象。
会议强调,作为民生机关,窗口服务单位,要将《条例》精神贯彻工作始终,从小事做起,从自身做起,在工作中不断规范文明行为,不断提升自身文明素养,文明服务前来办事、咨询的每一位客户,让客户乘兴而来,满意而归,以提升人民群众满意感为根本工作准则,在工作中体现每一位人社人良好的精神面貌,展现人社人敬业奉献、明礼诚信的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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