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社保局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精神,及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8﹞19号)要求,兴义市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自2018年5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仍为19%;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仍为20%。
自2018年5月1日起,继续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阶段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7﹞205号)规定执行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仍为0.7%,参保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为0.3%。
自2018年5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36号)规定的现行八类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
执行上述三项社会保险降低费率的期限为一年,即降费率期限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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