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明被申请人缺席仲裁庭审时的案件事实
近年来,被申请人缺席庭审的情况逐年增加,导致仲裁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对证据认定的难度增加。因此对如何正确认定劳动者提交的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使裁决公平公正成了我们需要重点探究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即仲裁庭在被申请人缺席庭审的情况下,可以缺席裁决。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据此在缺席审理时,仲裁员往往会面临根本没有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证据的尴尬境地。在被申请人既无答辩状,又没有提供证据、参加证据交换,且拒不出庭的情况下,《证据规定》中没有“因被申请人未到庭,放弃质证权利,仲裁庭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应予认定”的类似规定。因此,对于被申请人不到庭,而一律认定申请人证据的做法,缺少法律上的依据。
因此,在被申请人缺席时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应做形式和实质两方面的审查。即既要审查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案件的关联性,又要审查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强弱,通过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查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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