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调解化纠纷及时兑现促和谐
我院在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纠纷过程中,始终坚持在及时高效、公正公平、合法合理为基础上,将情、理、法融为一体,有效防止矛盾激化,最大限度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努力实现以和为贵,双赢结案。
2017年11月,我院受理董某诉某中学支付经济补偿、社会保险案件后,为进一步掌握纠纷根源,及时化解矛盾,市仲裁院立即派员对该案进行调查。通过调查,了解到申请人于2010年06月起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工作期间学校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申请人于2017年9月10日因病向被申请人请假获批准后治疗直至2017年9月30日康复,2017年9月30日返回单位准备恢复正常上班,被学校相关人员拒绝。
了解本案具体情况后,仲裁员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向双方当事人宣传了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告知双方:“办理社会保险属于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进行规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按社保经办机构测算的缴费比例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认真听取仲裁员对案件的分析及意见建议后,某中学表示愿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补偿,董某也表示愿意退让一步,减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双方当场签订和解协议,在仲裁员的见证下向王某及时兑现经济补偿金及各项补助42000元。
本案中仲裁院工作人员沉着冷静,从容应对,反复向当事人讲法释法,并进行了“面对面”、“背对背”的耐心疏导,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仲裁院当即根据协议制作并签发了仲裁调解书,成功化解了本起劳动纠纷,一场纠纷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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