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可以既报工伤保险又报医疗保险吗
尚某是国有企业的技术工人,某日,在进行线路检修时由于路滑不慎摔伤骨折。生病期间尚某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得到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事后尚某想到自己还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遂请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此部分费用再次给予报销,尚某的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吗?
解 读
社会保险是用来保障和维护人们的最基本利益的,而非是人们用来盈利的手段,所以不可能同时使用两种保险给予重复报销。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此外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综上所述,尚某的请求是不会得到认可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基金支付范围: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在境外就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用;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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