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学法—超过一年申请时限还能认定工伤吗
案例
李某某在外一家砂石厂务工。2010年5月某日,厂里机器出现故障,李某某在维修时,不慎掉入机器内当场身亡。由于李某某自小父亲已故,其母尹某已改嫁后不与其生活在一起,所以砂石厂在李某某生亡后并未通知尹某。直到2015年9月,尹某才得知其子去世的消息,于是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李某某被认定为工伤,砂石厂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
砂石厂诉称,李某某的近亲属已超过了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李某某不应再被认定为工伤,但可以对其家人进行适当赔偿。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一年,但未规定申请期间中止、中断的情形。李某某的近亲属之所以超过了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不是由于职工或其近亲属自身原因造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应计算在申请期限内。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期限以内。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李某某认定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驳回李砂石厂的诉讼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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