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特困人群的又一福音
为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改善和提高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
一是救助供养对象。具有当地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
二是救助供养内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指依照***和省政府规定,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殡葬服务等方面的保障。
三是救助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散居特困人员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集中特困人员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能力进行评估,分为全护理标准、半护理标准和全自理标准。
四是救助供养形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居家分散式供养和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集中供养。集中式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进行集中供养。分散式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委托其亲友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资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根据部门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此项工作,及时组织各股室(部门)负责人集中学习《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做好救助供养申请审批政策宣传工作;全面支持、参与兴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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