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修订的办案规则调解程序
调解是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重要方式。通过调解的方式柔性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有利于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降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性,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过程中,调解可以分为仲裁前调解和仲裁调解两种方式。仲裁前调解由法定调解组织依法主持进行,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仲裁调解是由仲裁机构对于已经立案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进行调解,是法定必经程序。
为进一步发挥调解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中的独特优势,新修订的《办案规则》对调解作了专章规定,重点规范了调解组织调解与仲裁的衔接程序,强化了仲裁调解作用。
明确调解优先原则,规定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坚持调解优先,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
实行调解建议书和委托调解制度,规定对没有经过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在仲裁庭开庭之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委托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能力的组织、个人进行调解。
规范仲裁庭调解,规定仲裁庭审理争议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参与调解。
完善调解协议仲裁审查制度,对调解组织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申请、审查时限和程序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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