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仲裁院巧用仲裁案件促使用人单位完善管理
仲裁机构作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的前置程序办案机构,在案件办理中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力争案结事了、平息争议。近年来兴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工作中不断总结,办案质量得到提高,社会公信力不断提升。
2017年1月11日,一起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均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该劳动争议得以平息。
该案案情如下:申请人的亲属郑某于2011年1月到被申请人兴义市某大型企业从事抄表、值班等工作,2016年7月郑某因病死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依法为郑某参加社会保险;申请人就亲属郑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供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提出仲裁申请。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仲裁庭审中双方围绕该案的争议焦点:郑某生前与该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仲裁庭经庭审查明自2011年1月起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在此基础上支持了申请人双倍工资10230元、丧葬补助费2400元、一次性补助费14000元、生活补助费(供养亲属卞某每月530元)等仲裁请求。
仲裁裁决书送达后,该企业表示服从裁决,已履行裁决内容;并对所管辖的机构人员情况进行了清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管理。申请人一方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的结果感到满意。
2017年8月该企业人事部工作人员再次来到兴义市仲裁院,咨询企业准备为大约50名员工补缴2005年以前社会保险的法律依据、政策依据问题,仲裁院要求企业先核实员工基本信息,拟先与社保部门沟通,再采用“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程序,指导该企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妥善处理此事,维护好劳动者合法利益,并帮助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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