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贯彻执行黔人社厅发〔2015〕7号文件取得显著成效
为更好地促进我省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本着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5年3月印发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7号文件)。
我市自2015年6月执行黔人社厅发〔2015〕7号文件以来,采取印发宣传资料、安排专人到村到户宣传及借助媒体宣传等方式对该文件的补缴条件、补缴政策、办理程序等进行宣传。另外,为帮助符合要求的参保对象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解决资金困难,黔西南州人社局与中国农业银行黔西南支行联合推出“养老贷”惠民政策,符合条件人员可贷款足额补缴养老保险,退休后可拿养老金偿还贷款。
截止2017年9月,我市通过黔人社厅发〔2015〕7号文件办理养老保险补缴719人,累计补缴总金额3800余万元,已经开始领取养老待遇人数391人,待遇领取总金额40余万元,其中通过“养老贷”惠民政策参保的4人,农业银行共发放贷款15万元。
黔人社厅发〔2015〕7号文件的执行,从现实角度降低了参保门槛,帮助群众算好经济账,化解积郁、惠民为民、效果显著,有效解决了我市多年积存的部分国有和集体企业从业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的历史遗留问题,让这部分弱势群体的生活有了基本的保障,得到了群众的高度认可,取得了良好社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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