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件中应休未休公休假300工资报酬如何计算
近日,针对一起仲裁案件中申请人主张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带薪年休假经济补偿5765.10元的请求,仲裁庭经庭审,在有效证据的支撑下支持了申请人的部分请求,裁决由用人单位支付申请人年休假工资报酬873.60元。裁决理由如下:
申请人主张由被申请人支付带薪年休假经济补偿5765.1元的请求,经庭审查明其实质要求是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结合本案申请人的工作年限,仲裁庭认为其应当享受每年5天的年休假;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本委支持申请人2016年度应休未休5天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工资报酬以2016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工资标准1900元计算,由于上班期间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未安排休假期间的工资报酬为873.60元(1900÷21.75×5×200%=87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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