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列教你学社保法—什么情况可申请社保工伤基金先行支付
案列:李某某 ,兴义市某单位工职人员。在工作中因执行公务被一醉汉砍伤,医院住院3月余医疗费用花费近十万元。后经公安部门、法院认定肇事责任人无可执行财产,无经济能力。
问:该种情况,可否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及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条件、程序及内容。
解答:申请先行支付的条件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职工所在单位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社保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二种《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予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注意 申请先行支付的由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持工伤认定书和相关材料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对于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还应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针对先行支付的两种情况所支付的内容并不相同,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仅限于医疗费用不包括工伤保险待遇。
在此提醒用工单位及时、按月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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