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修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特点
2017年7月1日,人社部新修订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正式施行,此次修订的《办案规则》紧紧围绕更好发挥仲裁制度优势来进行,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依法细化终局裁决范围。终局裁决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律制度设计的一大亮点,是体现仲裁制度优势的重要内容。其立法目的是,让更多涉及劳动者基本权益的简单、小额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劳动标准的争议案件终结在仲裁阶段,既减少当事人讼累,又节约司法资源。新修订的《办案规则》着重增强终局裁决的可操作性,细化了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明确了适用终局裁决事项的标的金额为单项计算的金额,并将追索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争议案件纳入了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
二是新增“简易处理”内容。相对于普通民事争议案件,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标的额一般较小,而且涉及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障权益的案件较多,对通过简易处理快速审结的需求较大。新修订的《办案规则》明确了简易处理,目的是使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或者标的额不超过本省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及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三类争议案件得到高效处理。
按照新修订的《办案规则》,对适用简易处理的争议案件,经被申请人同意,仲裁庭可以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仲裁庭可以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相关仲裁文书;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灵活确定举证期限、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事项。
三是新增“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内容。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换挡、结构调整阵痛、新旧动能转换相互叠加,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加大,影响劳动关系稳定因素增多,部分地区集体劳动争议频发。基于上述情况,新修订的《办案规则》专门规范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明确规定:对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在开庭前应当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先行调解。同时,相应缩短了仲裁委员会对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和地点等的确定和通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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