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挪用社保基金将被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
自2017年8月7日起,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特定款物”。贪污、挪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与贪污挪用其他普通款项相比,同等甚至更小的涉案金额都会被判处更重的刑罚,例如: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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