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求职签订劳动合同招聘协议需谨慎
又是一年毕业求职季,作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者,有必要提醒广大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招聘协议时谨慎防范,避免产生劳动争议,影响自己的求职之路。
近日,兴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了两起劳动争议案件。案情如下:王某、易某在2017年5月11日与兴义市某知名学校签订了教师招聘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为方便办理教师业务档案、工资手续等,劳动者签订协议书时自愿将《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普通话等级证书》等材料原件交学校代为保管,待相关手续办完后退还劳动者;劳动者被录用后须于2017年8月15日前到学校报到,未经学校同意,5年内不得提出离职申请;为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次序的正常开展,劳动者在签订协议时需向学校缴纳5000元诚信保证金,待工作半年后全额无息退还,劳动者违约不到学校工作则不退;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学校帮助劳动者办理聘用、保险手续;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违反协议者,赔偿对方损失费30000元。后劳动者认为该协议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返还个人证件及5000元保证金;仲裁委受理后于同年8月11日开庭审理此案。
经审理,根据《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规定,仲裁委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因是教师招聘协议,应当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范,其内容必须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因劳动者未到学校报到,实际用工未产生,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尚不成立;协议内容已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其实质是一份未履行的劳动合同;因协议内容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仲裁委对劳动者主张的由学校返还个人证件及退还5000元保证金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仲裁委裁决:由学校返还劳动者个人证件并退还交纳的5000元诚信保证金。
结合本案的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醒广大求职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招聘协议时:一要认真阅读劳动合同、招聘协议内容,结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审查是否有违法之处,特别是有无扣押个人证件和收取财物、违法约定违约金情形;二要注意劳动合同、招聘协议的内容是否存在明显偏向用人单位一方,内容模糊,滥用所谓的解释权,只强调用人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义务,对劳动者利益涉及少,且不征求劳动者意见情形,如规定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不得提出离职申请等“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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