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组织规则的背景
《***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和《******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都对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规范仲裁程序、加强仲裁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贯彻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切实做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进一步细化法律规定,人社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授权,依据《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分别于2009年、2010年制订了《办案规则》和《组织规则》。两个规则施行以来,对于规范仲裁机构依法办案,推动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面临新的形势。
一是我国经济社会正在加速转型,劳动人事关系矛盾处于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逐年增多。“十二五”时期,全国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共处理争议案件402.4万件,年均80.5万件。2016年,全国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共审结争议案件82.8万件。如何通过完善仲裁办案制度、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仲裁质量和效率,有效解决“案多人少”等突出矛盾,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二是许多地区在仲裁实践中积极探索。许多地区在近年来的仲裁实践中,针对仲裁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在完善仲裁办案制度、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方面形成了很多可复制、可借鉴、能推广的经验做法。
三是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如:终局裁决规定较为原则、简单争议和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快速处理程序尚未明确、人事争议申请仲裁时效较短等;仲裁委员会作用“虚化”、仲裁员权利与义务不明确等。
这就需要我们深入贯彻落实***、***的有关新要求,及时总结地方在仲裁实践中创造的经验做法,并通过修订两个规则将地方经验上升为规章,进一步推动提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效能,更好地发挥仲裁在劳动人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因此,人社部最新修订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并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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