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辞职索薪起争议依据劳动法规监察员化解纠纷
用工方与雇工达成口头用工约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结果雇工未按照口头约定提前离职,索薪遭到用工方拒绝。这样的纠纷如何化解,孰是孰非?日前,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就成功化解了这样一起因未签劳动合同、雇工辞职后索要工资未果的劳资纠纷案件。
近日,辞职后索要工资未果的戴某某到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称,其于2017年5月初到兴义市某饰品店上班,入职时与该店口头约定月工资为1800元加提成,工作需满1年方可离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6月初,因个人家庭事务原因其提出书面辞职,15天后离职,离职后多次到该店索要工资,该店以工作未满1年和其他多种理由拒付其工资。
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投诉后,立即安排劳动保障监察员展开调查,查清了该饰品店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向该店负责人进行了细致的讲解,并明确告知该店负责人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等,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员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认真解读,使该店负责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场支付了戴某某的工资,改正了违法行为,并表示在今后的用工过程中,一定依法用工,守法经营,营造和谐的劳资关系。
兴义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兴义市着力加强对劳动用工行为的规范管理,劳动用工合同率大大提高,但仍有少数用工单位未与雇工签订劳动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对此,该负责人表示,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依法推进用工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同时提醒广大劳动者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主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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