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至1680元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我市(一类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月,比2015年增加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批准调至每小时18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休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按照通知要求,此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市人社局将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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