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工作下功夫多方协商化争议
2017年6月7日,兴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对劳动者冯某与北京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组织庭前调解,工程承包方与分包方、小包工头、劳动者代理人到场参加。
经庭前调查,兴义市某水务建设工程是由北京某建设投资公司承包,但该公司后又将工程分包给贵州某建设工程劳务公司,劳动者冯某系小包工头招用到该工程工地工作。对此事实,仲裁员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对劳资双方阐明法律关系,分析诉讼效率、诉讼成本,最终促使贵州某建设工程劳务公司在劳动者冯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书》上签写“同意工伤认定”意见并加盖公司公章,认可了公司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本次庭前调解圆满成功,劳动者顺利申请工伤认定,对仲裁案件申请撤诉,仲裁委据此出具了撤诉决定书;用工方主动承担应尽的法律义务,同时也减少了相应的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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