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加强医保定点机构管理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黔西南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兴义市基本医疗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市人社局[2015] 26号,《黔西南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兴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市人社局发[2015]25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兴义市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在签订履行服务协议前进行了检查。
本次对定点零售药店的检查主要是
一、管理情况
1、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保经办机构、药品监督部门、物价部门、卫生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参保人员的监督。
2、制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相应措施,配备专(兼)职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医保专(兼)职人员应实行挂牌上岗,有专职的药师1名保证在职在岗。
3、按要求设置“医保宣传栏”和“投诉箱”, 按要求配备必要的便民设施
4、按要求配备医保信息化管理设施。
5、建立医保管理相关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
6、药店必须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二、药品经营管理行为
1严禁经营以药易物、摆放或销售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外商品的;
2、与参保人员合伙将个人帐户资金套取为现金的;
3、未核实卡、证或人,造成个人帐户资金流失的;
4、未开具医保专用收据及购药明细小票、无购药者签名的。
5、虚传药品明细、不按时上传药品明细的;
6、擅自使用医疗保险支付系统为其他非定点联网药店刷社会保障卡的;
7、出售假药、劣药和过期药品的;
8、信息传输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的、有参保人员举报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不好、事实存在、证据确凿的。
9、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药事管理规定的。
摆放的药品没有粘贴“药品价格标签”或粘贴有“药品价格标签”但其价格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10、药店必须在符合规定的药品流通渠道采购药品,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药品验收、储存、零售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对售出药品负有药事责任。
11、药店经营的药品及医疗器械等商品,必须建有真实完整的购销存台帐,并留存相关凭证备查,药品经营品种少于职工医疗保险80%。
对定点医疗机构主要是
一、综合服务及制度管理(一)医疗服务场所是否符合要求;(二)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名称、地点、执业范围执业,有专人负责医疗保险工作,医保管理、组织医护人员学习医保相关政策、管理规定;(三)医保政策宣传栏、常用药品及收费项目公示,尊重患者,告知制度健全;(四)财务制度是否健全,按时报送资料。(五)是否配合检查组的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工作。
二、医疗服务项目管理(一)严格执行医保政策及相关规定;(二)按规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三)按规定标准合理收费;公开收费标准,无擅定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或重复、打包收费等现象。
认真搞好定点机构服务协议的签订工作,本次检查按照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对“两定”机构在履行服务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分别进行了现场指导以及少部份定点机构进行了整改,通过检查使定点机构服务质量得到进一步的提高,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医保基金的正常运转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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