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如何保
所谓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被依法征地后的农民老有所养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为因依法征地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年老后,提供长期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那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如何“保”呢?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惠民政策得到各级政府、党委的高度重视,兴义委、市政府通过组织考察、调研和不断的探索,2013年10月,全市被征地农民期盼已久的惠民“大餐”-----《兴义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试行)(兴府通﹝2013﹞107号)在全州率先出炉。
《方案》规定,在本市所辖行政区域内(义龙新区所辖区域除外),有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的家庭,承包耕地被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后,家庭被征耕地面积比达到30%(含30%)以上的,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范围。该部分人员只要参加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年满60周岁以后就可根据被征耕地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比例,每人每月领取50元、80元、120元不同档次的基础养老金。
《方案》规定,认定保障对象程序是,被征地农民申请,由村(社区)进行申报,村(社区)对申报对象基本资料进行资格审查,报所在地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公示后,组织人社、国土、农业、公安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汇审、复核认定后报送市级经办部门予以核发等诸多环节。明确规定申报资料包括户主申报表、土地承包证明和国土资源(或征地拆迁部门)、农业、公安等部门提供征地依据、征地面积、承包土地面积、征地时的户籍人口证明等。其中征地依据和征地面积的多少至关重要,征地依据决定是否在保障对象范围,征地面积的多少直接决定应享受待遇的多少。
兴义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试行三年来,全市被征地农民在享受保障待遇中充分感受到了政策的温暖,但就当前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实际来看,不在保障对象范围人员享受待遇、申报面积不实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严重违背保障政策的初衷,直接挑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能力。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直接原因是一些乡镇没有严格把握政策关口,拒不执行保障对象认定程序,故意突破保障政策范围。《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兴府办发﹝2016﹞46号)的下发,这是给乡镇(街道)整改机会,各乡镇(街道)只有认真核查整改,做到有错必纠,有错必改,才不至于走进难以规范和执行的死胡同。各乡镇(街道)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究竟存在多少问题和不足,还需要根据本辖区实际,认真自查,对照整改,特别是要在对政策的把握、申报材料的审核中严格执行保障对象认定和审核程序,守好申报的第一道关口,努力维护政策严肃性与被征地农民权益的高度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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