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档案转递的相关知识
根据《贵州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规定,我中心接收的档案类型有以下6类:
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人员;
3.普通高校、中职学校离校未就业的毕业生;
4.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人员;
5.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聘用的人员;
6.其他由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的人员。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
1、毕业生档案接收
毕业生派遣部门统一转来的档案,经审核无误后,统一办理接收手续;学校邮寄来的档案或毕业生自带的档案,经查验档案密封、档案材料符合要求后,在《转递档案通知单回执》上签名并加盖印章后返回转出单位。不符合要求的档案,通知转出单位并将档案退回。
2、其他流动人员档案接收
(1)存档人员以个人或单位名义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出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的申请,并根据所办业务需要,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A.个人委托管理人事档案须提供的材料: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辞职、辞退或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原件(留存复印件),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的申请,委托他人代办的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B.单位委托管理人事档案须提供材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单位委托存档介绍信、单位与委托存档人员劳动(聘用)关系证明。
(2)开具调档函。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
(一)档案转出的手续
1.本人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要有本人签字的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原有工作单位的另需单位出具终止合同书、辞职辞退书、解聘书或单位同意转档函(任选一)。
3.调档函。其中:(1)县以上(含县)各级政府所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出具的调档函;(2)办理保险、失业、退休调档的,由该办理单位出具调档函;(3)考取公务员或被事业单位录(聘)用的,由录取机关、事业单位开具调档函或提交考录主管部门出具的录用文件;(4)国有企业聘用的由聘用单位出具的调档函;(5)升学调档的,由录取学校出具调档函或凭录取通知书转档;(6)应征入伍的,提交《入伍通知书》或武装部门出具的调档函;(7)聘用为特岗教师的,由教育部门出具调档函;(8)派遣到原籍教育部门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可作为调档函。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