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人社局积极帮助川籍农民工维权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了职工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十种情形,为职工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015年7月3日,四川籍农民工卿某到兴义市人社局报称:其在四川某电力公司承建的郑鲁万220kv输电线路木贾段打基坑时不慎右眼受伤(损坏),请求给以工伤认定,从而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对于卿某有用人资格的单位系四川某电力公司,其注册地在四川,且没有和卿某接触,卿某及其家属无从着手,非常着急,认定工伤困难重重。
接报后,市人社局组织相关人员迅速开展调查,经查:兴义市某集团公司把项目承包给四川某设计院,设计院又把此工程承包给四川某电力工程公司,卿某经人介绍,才刚到工地做工几天,不幸就发生了。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市人社局经过多方协调,积极联系业主方、承包方、承建方,并向他们宣传法律法规政策,说明利害关系,最终成功帮助川籍农民工卿某申请工伤认定并实现异地维权。
目前,调查取证工作已结束,卿某申请事宜已进入工伤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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