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区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暂行管理办法
武陵区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暂行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11-03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一、举报受理
(一)区人社局主管全区社会保险基金举报检查工作,并对举报事项进行查处。
(二)区人社局可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事项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应当及时报送区人社局。
(三)举报人可采用来访、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举报,举报事项应当事实清楚,并提供具体线索,举报人应当署名,注明联系方式。
(四)对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受理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实名举报,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举报范围
(一)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以下行为属于举报范围:
1、参保单位采取涂改、伪造、藏匿、变造原始材料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方式,少报、瞒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少缴、逃缴社会保险费的;
2、参保单位、参保个人或其亲属,采用伪造档案、冒名顶替、出具虚假证明等手段,骗取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的;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
4、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社会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以下行为属于举报范围:
1、向参保人员配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危害参保人员健康的;
2、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打包收费、多记多收医药费用;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不合理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
3、伪造门诊或住院病历、处方,将门诊病人挂名住院、将非参保人员冒名就诊或住院等,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4、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拒付的医疗费转嫁给参保人员负担的;
5、擅自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提供医保卡划卡业务的;
6、采用划卡后现金退付等手段,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7、将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承包、出租、转让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经营的;
8、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套取、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为他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提供便利条件的;
9、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基金征收、支付、管理等环节的以下行为属于举报范围:
1、未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政策规定,降低缴费比例、减免社会保险费,或与缴费单位串通,默许缴费单位以虚假资料逃缴、少缴社会保险费,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
2、未按政策规定审查和核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资格和标准,或利用职权伪造、篡改社会保险档案,或与相关单位、个人串通,默许以虚假资料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
3、与定点服务机构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串通,以虚假治疗等手段非法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4、擅自为未取得定点服务资格的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提供社会保险资金结算服务的;
5、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6、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7、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三、举报奖励
(一)奖励条件。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1、有明确的违反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主体的;
2、举报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事先未被人社部门掌握的;
3、举报内容符合本办法举报范围规定的;
4、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二)奖励对象。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违规事项,在查实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给予奖励。同一违法行为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报人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各社会保险举报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举报的,不予奖励。
(三)奖励程序。人社局在案件结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填写《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审批表》(见***),按照有关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携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举报人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奖励标准。查实的社会保险基金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按查实金额的5%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200元,最多不超过5000元。对举报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社会保险基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人社部门商财政部门按程序审批同意后,对举报人再增发一定数额的奖金。
(五)经费来源。举报奖励专项经费由区财政专项预算经费解决,实行“专项申报、专项核拨”,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奖励经费不得从各项社会保障资金中列支。
四、其他事项
(一)人社部门在接受举报时,应当如实记录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材料实行专人保管。核实情况时,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漏举报人身份。举报受理部门、各经办机构受理举报案件查实的工作人员等,如违反规定造成泄密致使举报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或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举报内容必须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举报奖励有关材料及凭证。
(三)对恶意举报、编造违规事实的,人社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9月10日印发的《关于印发〈武陵区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武人社发〔2013〕12号)同时废止。
区人社局受理举报电话:7220035
电子邮箱:cdwlrsj@sina.com
***:武陵区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