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全区绩效评估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2012年全区绩效评估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11-30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区2012年绩效评估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考核奖励规定,现就有关考核奖励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乡镇、街道和区直单位绩效评估工作
1、对各乡镇、街道及区直单位的绩效评估,按照常武委〔2012〕15号文件规定的评估指标和评估办法进行。区直各评估责任单位对各乡镇、街道和区直单位的评估结果应严格按项目评估细则评估,按下发表格样式规范打印,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间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可向评估责任单位和区绩效评估办申诉,由区绩效评估办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评估结果(含加分、扣分情况明细)由单位主要责任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区级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于2012年12月20日前报送区绩效评估办。
2、2012年12月15日前,区人口计生局、区委政法委、区安监局和区经管局应将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稳定、安全生产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四项工作的达标情况报送区绩效评估办。区纪委应将2011年、2012年全区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名单及2012年立案尚未结案人员名单报送区绩效评估办。
3、为不影响基层单位正常工作,避免加重基层单位负担,各评估责任单位一般应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年终考核评估,不能随意下到基层单位进行考核评估,确需到乡镇、街道和区直单位评估检查的,须按常武办〔2011〕65号文件规定审批。
4、村、社区和居委会的绩效评估工作由各乡镇、街道自行组织安排,其主要负责人纳入全区表彰范围,按参评人数的10%确定优秀等次,于2012年12月20日前报区绩效评估办审核备案。
5、区直未纳入绩效评估的单位不纳入区里统一表彰,由主管部门依据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及工作实绩组织考评,按照参评单位数目30%的比例评出先进单位,并自行组织表彰。
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总的要求是根据工作人员的职位职责和量化考核内容,按照有关考核规定,客观公正地确定工作人员的考核等次,正确评价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要按照《关于结合绩效评估和为民办实事考核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常武人社发〔2012〕23号)的要求,把绩效评估和为民办实事的考核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紧密结合起来,把绩效评估的结果作为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1、考核的范围和对象。年度考核的范围和对象为全区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在本年度因病、事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参加考核。已离退休和到龄未办离退休手续人员,不参加考核。出国探亲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参加考核。非部门派出,但经部门同意外出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参加考核。
2、考核的依据。科级干部、一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分别以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作为考核的基本依据。在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时,同时也应执行国家和省里相关的其它规定。具体分块是:除领导干部外,机关、原已批准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现已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按公务员考核规定执行,其他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执行。
3、考核的内容、等次和标准。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确定考核等次的标准,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对优秀等次的比例实行控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优秀等次的人数应控制在本机关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5%以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优秀等次的人数应控制在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2%以内。因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稳定、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等四项工作达标考核被否决或完成任务较差的单位,以及绩效评估被评为不合格单位的,不得超过10%。
领导干部的考核等次与单位绩效评估情况挂钩。单位任务完成好,被评为红旗单位或先进单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班子成员可按规定比例确定优秀等次人选;单位任务完成得一般,未被评为红旗单位或先进单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一般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因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稳定、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等四项工作达标考核被一票否决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区直单位班子成员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4、考核的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应由具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区直副科级以上单位的年度考核结果由单位自行分别报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考核的基本程序。科级领导干部按《武陵区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和《武陵区2012年度科级干部考核安排及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
(2)召开年度考核工作动员会议;
(3)被考核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4)由被考核人的主管领导根据被考核人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在听取群众意见和被考核人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5)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对象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
(6)由单位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
(7)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由被考核人本人签署意见。
6、考核结果的审核备案。考核结果确定后,应按要求进行审核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不得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按照管理权限,全区科级干部和区直党群、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工商联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的审核备案,由区委组织部承办;乡镇、街道和区直行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考核结果的审核备案,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
各单位备案时,应向备案机关报送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向区委组织部备案时,需同时呈报副科级以上单位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的请示,一式一份),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年度考核花名册(一式四份,同时报电子档)、个人考核登记表(专业技术人员一式二份、其他一式一份)、优秀等次对象公示情况;同时,必须呈报被评为优秀等次人员的考核记事手册供备案机关查阅。年度考核相关表格请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人社动态”栏目内。备案的具体时间安排见附表。
各乡镇、街道及区直单位党政主职的考核结果由区委组织部汇总,由区委组织部提交区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全区科级干部(除党政主职)的考核结果由区委组织部汇总,由区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审定。各乡镇、街道及区直各单位的年度考核情况均应于2013年1月5日前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汇总,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区绩效评估委员会和区委常委会报告。
7、年度考核奖金的发放。被确定为优秀、称职(合格)等次的人员,在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后,发给相当于本人当年12月份基本工资额的奖金。其中属于财政统发工资的对象,由财政统发机构凭组织、人社部门已审核备案的《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发放;其他对象,由所在单位凭组织、人社部门已审核备案的《年度考核工作审核备案登记表》发放。对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人员,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8、特殊情况人员确定考核等次的问题。
(1)新参加工作各类人员,包括新录用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新招录的聘用制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或转正的依据。试用期满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2)当年调任、转任、轮岗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或其他调入人员,由现工作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转任、轮岗、调入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工作单位提供。
(3)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4)今年转业(退伍)军人由现工作单位负责考核,其转业(退伍)前的情况可参考转业(退伍)时的鉴定,无重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应定为称职(合格)等次。
(5)单位派出学习、培训人员,由派出单位参考其现所在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6)借调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人员由借调单位进行考核,结果反馈给原单位;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借调期间的情况由借调部门提供。
(7)执行出国援外任务的人员,由所在单位依据援外机构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8)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9)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其年度考核等次的确定按照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实施办法》(湘纪发〔2004〕5号)执行。
(10)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11)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凡履行了合同义务,又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在兑现工资时可比照合格等次处理,不能兑现其他待遇。
(12)事业单位中因效益不好,只发生活费,自谋职业,经组织同意提前离岗、内退的人员,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外,在兑现工资时可比照合格等次处理,不能兑现其他待遇。
(13)机构合并、撤销或新组建的,有关人员由现单位负责考核。
(14)机构改革中提前离岗人员,参加年度考核,除受党纪、政纪处分外,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
(15)因工伤休假超过年度考核半年以上的,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
(16)临时机构工作人员实行单列考核。属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由组织、人社部门抽调,工作在半年以上,人数在5人以上的,须于2012年12月15日前书面报告区绩效评估办,抽调对象为科级干部的,要同时报区委组织部(附人员及所属单位名单),经审定后可实行单列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原单位不再考核,同时从原单位核减考核人员基数。临时机构须与抽调人员原单位搞好衔接,在考核等次确定后将考核结果和个人年度考核登记表返回原单位,由原单位统一办理审核备案手续,凡未按时评定和报送考核结果的,不予补办。
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表彰奖励工作
(一)先进单位的表彰奖励。
乡镇、街道和区直单位绩效评估按照常武委〔2012〕15号文件的规定兑现奖励。即:乡镇、街道绩效评估总分第一名的授予“绩效评估红旗单位”称号,乡镇总分第二、三名及街道总分第二名的授予“绩效评估先进单位”称号;区直单位按党群系统、政府系统正科级单位和政府系统副科级单位三组参评单位个数的30%,从高分到低分产生入围名单,其中党群系统排前二名、政府系统正科级单位排前三名和政府系统副科级单位排第一名的单位为“绩效评估红旗单位”,其他入围单位为“绩效评估先进单位”;区人大、区政协除办公室以外的内设机构和区纪委内设机构按30%的比例各自评出“绩效评估先进单位”。
(二)先进个人的行政奖励。
1、兑现绩效评估结果的奖励。按照常武委〔2012〕15号文件规定,被评为绩效评估红旗单位的乡镇、街道,单位党(工)委书记记二等功,乡(镇)长、办事处主任记三等功;被评为绩效评估先进单位的乡镇、街道,单位党(工)委书记记三等功,乡(镇)长、办事处主任予以嘉奖;被评为绩效评估红旗单位的区直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记二等功(党政分设的单位行政正职记二等功,党委(组)正职记三等功);被评为绩效评估先进单位的区直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记三等功(党政分设的单位行政正职记三等功,党委(组)正职嘉奖)。上述红旗、先进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可向区绩效评估办申请追加优秀等次指标。
2、兑现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的奖励。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当年给予嘉奖以上的行政奖励。其中记二等功人数占获奖人数的2%,记三等功人数占获奖人数的13%。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从2010年年度考核起算),记三等功一次。
3、奖金标准。行政奖励的奖金按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文件和常办〔2010〕56号文件所确定的标准执行,即:嘉奖800元,三等功1500元,二等功3000元。
4、行政奖励的办理程序。全区科级干部及党群、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工商联等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获嘉奖以上的奖励,呈报单位需打印奖励花名册(一式二份,同时报电子档),连同奖励审批表(一式一份)报区委组织部;乡镇、街道和区直行政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获嘉奖以上的奖励,呈报单位需打印奖励花名册(一式二份,同时报电子档),连同奖励审批表(一式一份)报区人社局。所有行政奖励均由区绩效评估办综合汇总,再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落实省市为民办实事的考核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由区落实省市为民办实事考核办公室负责提供考核结果。在绩效评估和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或给予奖励的人员不重复奖励。单位被否决或未完成任务不合格(不达标)的,按照有关的规定处理。
五、工作要求
1、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地本单位绩效评估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周密部署,严密组织,确保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2、要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各单位应在2012年12月上旬对年度考核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实施考核;2012年12月下旬各单位开始进行考核汇总;2013年1月上旬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绩效评估办分别完成考核情况的审核备案和综合汇总。整个考核工作务必于2013年1月10日前完成。
3、要认真搞好表彰活动。各乡镇、街道和区直各单位要采取一定形式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区委、区政府将在适当的时候召开全区总结表彰大会。
4、要修订完善评估体系。各乡镇、街道和区直单位要尽快修订和完善对下属单位及个人的绩效评估实施办法,作为2013年度对单位绩效评估和个人年度考核的依据。
***:1、常武绩发〔2012〕1号-关于2012年全区绩效评估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doc
2、年度考核相关表格.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