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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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5月16日发表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城镇 职工大病医疗补充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9-01-18 点击数:4236 来源:医疗保险科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对《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芜政办秘〔2014〕48号)中职工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基金筹资标准调整如下:
从2018年1月1日起,职工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基金筹资标准从每人每年30元调整为50元。
2019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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