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人力资源产业园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芜湖市人力资源产业园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18-12-15 点击数:401 来源: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芜人社秘〔2018〕510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人力资源产业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16〕23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芜湖市人力资源产业园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芜湖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5日
芜湖市人力资源产业园若干政策规定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人力资源产业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16〕23 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认定
(一)申报对象
凡在芜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聚一定数量的人力资源企业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园区,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经所在县区人社部门推荐,可申报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原则上每县区(开发区)不超过1个。
(二)认定条件
1、申报园区具有完善的人力资源产业园发展规划、进出园制度、园内企业考核制度等管理制度和配套服务,设有专业管理服务机构统一负责园区运营管理,有较高素质、较强业务水平的专职管理服务团队。
2、入驻园区的人力资源企业能够为全市企业提供相应的人才引进、评价鉴定、管理咨询、劳务派遣、教育培训等人力资源服务。
3、申报园区经营场地应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数达到10家(含10家)以上,年总产值达5亿元(含5亿元)以上。
(三)申报材料
1、《芜湖市人力资源产业园申报表》(一式五份)、园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法人证书(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2、产业园区投资建设、租赁或控股的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载体建设面积证明材料、建设方案和管理制度(含公共设施情况说明、水电月租情况、发展规划等);
3、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营业执照、行政许可复印件(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与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的租赁协议、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产值及服务类型相关材料。
(四)认定程序
1、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力资源产业园区由县区人社部门初审推荐,经县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
2、市人社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审组,采用材料初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的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3、对公示无异议的,经市人力资源产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根据申报园区所在行政区域,授予“芜湖市人力资源产业园××园”。
二、人力资源产业园区建园补贴
1、申报对象:被认定的市级人力资源产业园××园。
2、补贴标准:50万元,根据产业园年度运营达标情况分5年拨付,用于产业园运营支出。
3、申报时提供材料:《芜湖市人力资源产业园建园补助申请表》(一式五份)、人力资源产业园区基本情况、现有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册、认定(评选)结果的文件材料。
4、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经县区人社部门初审、县区政府(管委会)审核,每年3月31日前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经市人社局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三、其他相关补贴申报、受理、审核、发放
1、入园企业的税金奖励、房租补助、品牌奖励、招工服务补助、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补助等,由园区所在地县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指定部门受理、审核、发放。
2、建园补助资金从市就业资金中安排。其他补助资金由市与县按2:8比例分担,市与区(含开发区)按5:5比例分担,所需资金在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安排。
3、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 芜湖市人力资源产业园申报表
2. 芜湖市人力资源产业园建园补助申请表
芜人社秘〔2018〕510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