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18-06-29 点击数:1876 来源:工伤生育保险科
芜人社发〔2018〕18号
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1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度的重要性。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度,有利于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切实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同时,有利于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总体上降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水平,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重要举措。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年度7月1日至7月15日期间,公示告知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和浮动费率等情况。公示期间,用人单位对浮动费率有异议的,可持相关材料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三、鉴于劳务派遣单位员工流动性大、分散行业类别多、动态性强等特点,依据《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芜人社秘〔2011〕160号)有关规定,本市劳务派遣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统一暂按二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
四、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芜人社秘〔2011〕618号)同时予以废止。
芜人社发〔2018〕18号(***).pdf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芜湖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