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国家能源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18-06-29 点击数:962 来源:工伤生育保险科
芜人社发〔2018〕17号
各县(区)人社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局(办)、水务局、安监局、总工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8〕22号)有关精神和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适用范围。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主要适用以下范围:1.铁路建设项目,包括各类铁路工程;2.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包括各类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港口、航道等工程;3.水利建设项目,包括河道、堤防、水库、泵站、水闸等工程;4.能源建设项目,包括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建设项目;5.机场建设项目,包括航站楼、停车场、公共交通车站、储油区和连外道路、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和储油库等基础设施;6.其他类工程建设项目。
(二)明确项目参保地、缴费比例和期限。以工程建设项目或标段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原则上在项目或标段所在地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对本市区域内跨行政区划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分标段)的,应在项目首次开工所在地集中统一参保。按照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1.2‰缴纳工伤保险费,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印发前未参保的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或标段,在参保缴费时以项目或标段剩余造价为基数核定缴费额。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或标段参保期限自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合同期满之日止;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或标段的参保期限自参保次日起至项目合同期满之日止。建设项目因故中止施工或合同延期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应于施工中止7日内或合同期满前30日内,经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监督管理等部门认可,报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三)督促项目参保工作。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项目先参保、再开工,已开工、补参保”的要求,在办理项目招标预算、施工许可、安全生产许可、质量监督、开工和竣工备案等审批(查)手续时,要主动宣传、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并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强制措施予以落实,牢牢把握“开工”和“竣工”两个关键环节,切实做到不参保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切实加强对项目参保事中和事后的监管,督促推进项目参保工作。
(四)强化项目用工备案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或标段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并到项目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从业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项目从业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在用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报送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切实做到“先备案登记、再用工上岗”。一旦发生工伤,自用工备案登记次日起,方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认真落实部门责任。按照“建设项目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按规定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和备案管理,对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为职工工伤等权益提供维权保障服务。各级人社和相关部门要设立专门窗口,优化办事流程,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尽可能缩短项目参保缴费、用工备案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劳动者维权等事项办结时限。同时,积极推进工伤保险经办业务信息化应用,为参保单位和职工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在推进过程中,如遇有关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反馈。
芜人社发〔2018〕17号(***).pdf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芜湖市交通运输局
芜湖市水务局
芜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芜湖市总工会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