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调整20182019年度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核定调整2018-2019年度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8-06-15 点击数:1409 来源: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社保中心
芜社保字[2018]32号
各县、区工伤保险征缴、待遇经办机构: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关于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芜人社秘【2015】365号),根据《芜湖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芜人社秘[2011]618号)有关规定,现就核定调整2018-2019年度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工伤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应全面核准辖区内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确保记实率、准确率100%。
二、本次工伤保险支缴率计算范围为一类至八类风险行业单位,计算期限为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2018年1月以后新参保单位,其工伤保险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执行,不纳入本次浮动费率调整范围。
三、各县、区工伤保险待遇经办机构负责核定计算期限内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用及因工死亡人数,工伤保险征缴经办机构负责于6月5日前在信息系统内核定完成参保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
四、依据参保单位2016年至2017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一次性因工死亡人数及欠费情况,对一至八类风险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核定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五、全市参保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于6月10日前进行挂网公示,县、区参保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由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公示。
六、公示期间参保单位对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有异议的,应在6月20日前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核,对核定有误的,由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更正调整。
七、本次核定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统一从2018年07月1日起调整实施。
八、各县、区工伤保险征缴、待遇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宣传及咨询服务工作,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按照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相关政策规定和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统一布置,按时完成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核定调整工作,确保工伤保险浮动费率顺利实施。
芜湖市社会保险中心 芜湖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8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