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和基础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和基础养老金的通知
日期:2018-01-12 点击数:2041 来源:养老保险科
芜人社秘〔2018〕1号
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
缴费档次和基础养老金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激发我市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积极性,切实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有效增强广大城乡居民的获得感,根据皖人社明电〔2017〕183号通知要求、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和基础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缴费档次
进一步健全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机制,引导参保人员多缴费、长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从2018年起,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统一提高到200元/年,县区人民政府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的,仍保留100元/年缴费档次。
二、提高基础养老金待遇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上级财政补贴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市区基础养老金由120元/人/月提高到142元/人/月;各县基础养老金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最低提高17元/人/月,提高后芜湖县不低于117元/人/月、繁昌县不低于112元/人/月、无为县、南陵县不低于102元/人/月。
三、关于资金分担比例问题
省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市、县(区)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缴费补贴标准分担比例按《芜湖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芜湖市第57号人民政府令)执行。
此次提高最低缴费档次和基础养老金待遇是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增进群众福祉的民生工程。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跟进相关服务,确保政策及时落实。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芜湖市财政局
2018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