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再提高
我市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再提高
日期:2017-05-19 点击数:1182 来源:医疗保险科
为巩固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完善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确保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有关通知精神,从2017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2017年居民医保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新增30元,平均每人每年达到450元,要求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此次居民医保补助上调惠及人员将超100万人。属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重度残疾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非在职在校大学生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区政府给予50%补助。其中,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无”人员,个人缴费统一按高档次缴费标准参保,由各县区政府给予全额补助。同时,依据政策,未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市民无法享受这一补助。
医疗保障关系民生,按照国家要求,今年我市将进行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参保居民按照统一的政策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有效解决城乡医保制度分割产生的待遇不均衡、政策不协调、基金共济能力弱等突出问题,使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