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通知
关于做好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通知
日期:2017-03-15 点击数:625 来源:劳动人事仲裁院
各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为做好我市劳务派遣单位2016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工作,下面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交年报对象
2016年12月31日之前已在本市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劳务派遣公司和办理备案手续的分公司(以下称“劳务派遣单位”)。
二、年报提交材料
1、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复印件);
2、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2016年度经营情况报告;
4、《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书》(见***1)。
三、有关数据起始和截止日期
2016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的相关数据起始日期为2016年1月1日,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不满一年的,以实际经营时间为起始时间。
四、相关要求
请各劳务派遣单位按照规定时间(见***2)通过互联网报送相关材料、填报信息(扫描件),邮箱:45970899@qq.com,无须再提供纸质材料(不能提供扫描件的,可报送纸质材料)。联系人:周炜,联系电话:0553-3991167,地址:芜湖市渡春路13号C座6506室。我局将依法进行核验并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且作为单位诚信等级评价主要依据。劳务派遣单位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经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自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期满后,许可机关不予延续许可。
芜人社秘〔2017〕58号.doc
201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