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申报定点零售药店部分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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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5月16日发表
关于调整申报定点零售药店部分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7-01-06 点击数:795 来源: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各有关零售药店:
根据芜人社秘[2016]417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申报定点零售药店部分标准通知如下:
一、新申报零售药店面积仍按照《芜湖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芜劳社办函[2003]320号)规定执行,即营业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二、零售药店的备药种类不少于经营总品种的85%。
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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