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工伤康复管理办法
我市出台工伤康复管理办法
日期:2016-11-10 点击数:7*** 来源:工伤生育保险科
为规范工伤康复管理 ,完善工伤预防、康复、补偿“三位一体”工伤保险体系建设,我市根据《安徽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我市工伤康复工作实际,就具体操作规程,制定下发了《芜湖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市工伤康复管理服务进行完善、优化,以引导、推进工伤康复工作的开展,促进更多的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工伤康复治疗。
《办法》对工伤康复原则、适用范围、康复形式和相关职责等进行了明确界定,并对康复对象确认和程序、工伤康复期和待遇、工伤康复机构和管理、工伤康复费用和支付、以及工伤康复费用使用监督和管理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办法》着重强调工伤康复应坚持“医疗与康复并重”、“康复早期介入”和“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的原则;工伤职工需要康复治疗的,须申请康复对象确认鉴定,并在规定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应按照工伤康复诊疗规范、服务项目、药品目录和收费标准等规定对康复对象实施工伤康复,并做好康复档案管理工作,康复档案保存期限为30年。
为保障职工及早得到康复治疗,彰显“以人为本”理念,《办法》有以下三个方面政策创新和亮点:一是简化康复对象确认程序。市劳鉴委直接受理鉴定申请后,最快可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结论,进一步缩短了康复确认时限。二是支持早期康复治疗。受伤职工在申请工伤康复确认前,首次住院期间工伤早期康复治疗,在事后确认为康复对象的,康复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三是推进康复费用直接结算。参保工伤职工确认为康复对象后,可到经办机构领取《芜湖市工伤职工就诊卡》,凭就诊卡在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住院康复治疗,相关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与康复机构直接结算,此举可免除参保单位和工伤职工垫付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