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6-10-31 点击数:1452 来源:外国专家局
皖人社秘〔2016〕326号
关于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
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外事办公室、外国专家局,各有关单位:
***审改办决定,“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组织实施。为稳妥推进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改革,国家外国专家局决定在安徽等10省市开展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工作。
为贯彻***审改办文件精神,落实省政府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部署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试点工作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外国专家局共同制定了《安徽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实施方案》,请按照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试点涉及行政审批制度和人才体制机制改革,关系我省对外开放的国际形象。各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责任,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取得预期效果。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外事、外专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确保各环节顺畅衔接和高效服务。
试点工作如遇问题,应及时向省外国专家局报告。
***:1.安徽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实施方案
2.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3.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适用安徽省政务中
心窗口,试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安徽省外国专家局
2016年10月28日
***1
安徽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实施方案
***审改办决定,“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简称“两证整合”),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具体实施。按照省政府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部署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要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在我省试点。为扎实做好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系列***,特别是视察安徽***精神,全面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引进外国人才和智力工作系列***、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落实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要求,深化外国人来华工作体制机制改革,通过实施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制度,实现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签证、居留有机衔接,逐步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为加快建设创新型“三个强省”和美好安徽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坚持“鼓励高端,控制一般,限制低端”,形成统一管理、便捷高效、互联共享、协同监管、公众参与的外国人工作管理体系。统一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管理服务制度,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实施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创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管理服务的科学化、规范化、国际化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整合管理职能。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的“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省外国专家局实施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由省外国专家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实施分类管理。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建立科学、实用的外国人才评估认定体系,注重能力、实绩和贡献,突出市场评价和国际同行评价,制定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缺特殊人才鼓励性加分标准,综合运用计点积分、劳动力市场测试、配额制等,形成动态调整、正向流动的评价机制。
(三)优化审批流程。编制服务指南,明确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基本流程、审批时限等,依托“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推行一个窗口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网上办理,用“信息跑路”代替“人员跑路”。
(四)开辟“绿色通道”。外国高端人才的无犯罪记录证明采用承诺制,入境前无须提交纸质材料核验;压缩工作许可审批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外国高端人才,实行全流程在线办理,其工作资历、专业技术或学历证明等可采用承诺制。
(五)实现互联共享。创新行政许可管理方式,与外事、公安等部门实现信息系统互联、信息共享。在外国人申请来 皖工作许可、日常管理与服务、监督检查等方面,运用大数据实现外国人来华工作的精细管理、精准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建立用人单位和在皖工作外国人信用体系。
四、许可事项
(一)实施机关
中央驻皖和省属事业单位聘用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暂由省外国专家局实施。
中央驻皖和省属企业、市属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聘用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由所在地设区市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实施。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合法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学位;
2.申请人为外国高端人才(A类)、专业人才(B类)以及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临时性、季节性、非技术性或服务性工作的普通人员(C类);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办理程序
1.网上申请。申请人或用人单位登录系统,在线提交申请。
2.网上预审。受理机构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材料齐全、内容规范的,在线通知或预约现场提交材料;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在线告知需补正材料。
3.受理。受理机构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并按照规定出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单》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提交材料核验后,决定机构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5.决定。符合条件的,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办结时限
决定机构对受理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后至提交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材料核验期间不计入工作许可审批时限。
五、相关事项
(一)外国人按照规定提交《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被授权单位邀请(确认)函》等材料,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Z字或R字签证。
(二)外国人入境后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应当在入住后24小时内向居住地的辖区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
(三)外国人入境15日内,持相关材料到省外国专家局或设区市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四)外国人入境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居留手续。
(五)持其他签证或有效居留证件已入境的高端人才(A类),
可在境内直接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六、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2016年9月底前。主要任务:做好外国人来华工作的情况摸排、数据统计;研究提出我省试点方案,组织业务培训,扎实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试点阶段
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主要任务:广泛征求厅相关单位和省有关部门意见,制定我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组织全省试点工作会议和业务培训;开展“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测试,组织16个省辖市系统上线、用人单位注册;加强对各市的业务指导,推动“两证整合”有序衔接。
2016年11月1日起,在我省正式启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试点实施工作。新办《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外国人就业许可证》的,按照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办理;新办、延期《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的,按照新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要求办理。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证》继续有效,可自愿换领新证件。
(三)总结阶段
2017年3月底前。各市将试点工作总结报省外国专家局;开展试点工作总结评估,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或解决方案;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政策、制度。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扎实推进。成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厅党组成员、省外国专家局局长任组长,厅办公室、法规处、规划财务处、就业处、人事处、国际交流处、外国专家处、出国培训处和厅信息中心、专家与国交中心为成员单位。各市要尽快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机构,加强人员力量,妥善推动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外国人来华就业的职能和业务整合,实现一个窗口对外服务,规范业务办理,落实工作责任。
(二)统筹协调,有序衔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外国专家局牵头,建立与省编办、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外办、省法制办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及时协调试点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保证各个审批环节衔接顺畅,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作顺利开展。各市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
(三)加强指导,督促落实。省外国专家局要加强对各市和聘用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上下联动,密切配合,***了解实施情况,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各市要注重总结经验,大胆探索,创新服务管理模式,针对系统建设、审批流程、人员分类、事后监管、信用管理等研究并提出改进意见。
(四)注重宣传,营造氛围。省及各市要通过相关媒体、网站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预期。加强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政策的解读宣传,让聘用单位和外国人了解新政策,知晓新制度,凝聚共识,形成推动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良好舆论氛围。
***2
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建立科学、实用的外国人才评估体系,注重能力、实绩和贡献,突出市场评价、国际同行评价等市场需求导向,综合运用计点积分制、外国人在中国工作指导目录、劳动力市场测试和配额管理等,将来华工作外国人分为A、B、C三类,按标准实行分类管理。
一、外国高端人才(A类)
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高精尖缺”外国高端人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确定为A类,实行 “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服务。
(一)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的
经***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或备案同意的副省级以上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人才引进计划的入选者。
(二)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
1.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经济学奖)。
2.以下奖项获得者: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科普利奖章;图灵奖;菲尔兹奖;沃尔夫数学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日本国际奖;京都奖;邵逸夫奖;著名建筑奖;著名工业设计奖。
3.各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
4.担任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国际知名学术机构和科教类国际组织委员、会员、理事的。
5.各国国立研究所或国家实验室主任负责人、高级研究员。
6.各国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负责人、首席科学家或主要成员。
7.担任过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JCR一、二区)正、副总编和高级会员。
8.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含同等贡献作者)在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所在专业领域《期刊引用报告》JCR一、二区)发表论文3篇。
9.曾任全球排名前200名大学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或聘为教授、副教授的或曾任全球排名前500名大学高层以上管理职务或聘为教授的。
10.曾任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高层管理职位和技术研发主要成员、二级公司或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以上管理职位、技术研发负责人。
11.曾在国际著名金融机构、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高层管理职位任职。
12.世界著名音乐、艺术学院校长、副校长及教授及副教授。
13.担任世界著名乐团首席指挥和声部演奏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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