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发2014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城镇职工)的通知
关于核发2014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城镇职工)的通知
日期:2015-09-06 点击数:434
芜人社秘〔2015〕257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第十四号令)和《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7 号)及《关于印发
一、自 2015 年9月1 日起至 9月 30 日期间,全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对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发放《个人权益记录单》。
二、单位职工由参保单位到所属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 统一领取,领取后由单位发放给职工本人;个体参保人员持身份 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参保证件,到所属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领取;退休人员持身份证或退休证到所属社会保险(养老待遇)经办机构领取。
三、参保人员领取《个人权益记录单》核对有误的,应在60 日内填写《芜湖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更正申请表》,并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更正。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核查,确实有误的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负责更正并及时通知申请人重新打印发放《个人权益记录单》。
四、参保单位应当向本单位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单位,应向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说明情况,制定补缴计划,按期缴纳。
五、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单位职工《个人权益记录单》发放工作,逐步提高邮寄发放比例,今年确保邮寄发放量达到40%,力争50%。对个体参保人员、退休人员窗口申领必须做到即时打印发放;对已登记邮寄名址信息的参保人员可试行邮寄发放。同时要通过发放《个人权益记录单》等日常业务经办工作加快采集参保人员邮寄名址、移动电话等基本信息,为促进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和全面邮寄《个人权益记录单》奠定基础。
六、《个人权益记录单》涉及全体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内容涵盖五项社会保险,数据项目多,发放工作量大,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宣传,精心组织,责任到人,增设发放和咨询窗口,强化服务意识。各级征缴、支付、医保及局计算机信息中心等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联系、密切协作,按照各自经办管理范围分工负责,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确保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201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