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渝水区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工作
2018-08-30
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新余市渝水区制定出台了《关于印发渝水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办法的通知》,以此对全区被征地农民参保的补贴标准和保障办法进行规范统一,强化制度保障并实质性的推动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有效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为做好被征地农民此次参保工作,渝水区在以下方面切实实施,积极推进:
一、符合身份,自愿参保。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经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户为单位,征地后人均承包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业人口,都可纳入被征地农民范围,个人自愿都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改变过去地域限制,实现保障范围最大化。
二、各司其责,戮力合作。区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政府各责任部门各司其责,加强沟通协作,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筹集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以及资金使用审核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土地征收、征地补偿,配合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部门核定参保人员范围;农业部门会同国土、公安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信访局负责协调受理被征地农民的来信、来电、来访,及时准确汇总重要建议和问题。同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进一步做实做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村(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把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和政府将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优惠等政策告知每一位被征地农民,进一步提高被征地农民参与社会养老的积极性,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权利,使本区被征地农民应保尽保。
三、平等享受,人性补贴。对已认定的被征地农民,个人无论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均享受同等数额的参保缴费补贴,参保缴费补贴只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对已按照本市原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在此次参保工作中重新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以冲减此次参保应缴养老保险费,只需补缴差额部分,个人应补缴的差额部分由个人承担,政府应配套的差额部分由政府承担,差额部分应在重新参保时一次性缴清。这样既鼓励被征地农民按时参保又照顾到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困难。
四、专户专项,专款专用。区财政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制度,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所需参保缴费补贴。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各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要求,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到位后,及时将缴费补贴实施方案、预存资金入户凭证等材料按规定程序报人社部门审核,将核定后的缴费补贴资金按规定足额划拨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黄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