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的通告
2018-04-13
各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广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8﹞4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有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8年4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11个档次,并相应给予财政补贴,具体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如下:
缴费档次 | 缴费金额(元/人.年) | 补贴标准(元/人.年) |
一档 | 300 | 40 |
二档 | 400 | 50 |
三档 | 500 | 60 |
四档 | 600 | 65 |
五档 | 700 | 70 |
六档 | 800 | 75 |
七档 | 900 | 80 |
八档 | 1000 | 85 |
九档 | 1500 | 90 |
十档 | 2000 | 95 |
十一档 | 3000 | 100 |
二、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暂时保留原有的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由县(区)财政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特此通告
新余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