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余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服务事项办事流程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2018-11-20
余就局〔2018〕31号
各县区就业人才局、本局各科室:
为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全市就业服务系统作风行风建设,以作风行风建设实效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市就业局对所有服务事项进行了梳理和简化,制定了《新余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服务事项办事流程》等四项工作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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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
2018年11月19日
抄报:市人社局、市行管委、省就业局
新余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办公室2018年11月19日印发
新余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服务事项办事流程
一、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一)服务对象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用工单位。
(二)办理条件
1.就业困难人员
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享受并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因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以及在工业园区就业的贫困户和40岁以上本省劳动力。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我市上年度社平工资60%的缴费基数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高校毕业生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办理流程
(四)申请材料
1.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报告、《新余市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2.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高校毕业证》复印件;
3.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4.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5.单位开户银行账号;
6.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材料;
(五)办理时限
采取先缴后补按季度拨付
(六)责任科室
新余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市场就业科
联系人:罗海燕联系电话:0790-6736780
二、灵活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一)服务对象
灵活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
(二)办理条件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其实际缴费的1/3。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到退休外,其余人员另计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其实际缴费的1/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含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已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标准为期实际缴费的1/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办理流程
(四)申请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4.当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时限
一次受理,按季申报。
(六)责任科室
新余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市场就业科
联系人:陈萍联系电话:0790-6736780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一)服务对象
符合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条件的劳动者。
(二)办理条件
1.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三)办理流程
1.办理就业登记流程
2.办理失业登记流程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2寸照片2张;
2.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属企业失业人员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五)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办即结。
(六)责任科室
新余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市场就业科
联系人:陈萍联系电话:0790-6736780
四、一次性求职补贴
(一)服务对象
困难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
(二)办理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院校有就业愿望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的应届毕业生,可按规定申领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本市行政区域参加就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或培训合格证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可按规定申领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
(三)办理流程
1.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办理流程
2.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一次性求职补贴办理流程
(四)申请材料
1.困难高校毕业生
(1)《困难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及学生证复印件;
(3)《低保证》、《残疾证》和助学贷款证明及相关材料;
(4)***号。
2.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1)《贫困人员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
(3)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对象审批表;
(4)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5)代为申请协议;
(6)职业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
(7)个人***号。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审核完毕。
(六)责任科室
1.困难高校毕业生
新余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市场就业科
联系人:邹新龙联系电话:0790-6736780
2.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新余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市场培训科
联系人:李慎联系电话:0790-6736857
五、招聘登记服务
(一)服务对象
用工单位。
(二)办理条件
1.本市辖区内具有营业执照或批准文件用工单位;
2.有用工需求。
(三)办理流程
(四)申请材料
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六)责任科室
新余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人力资源市场
联系人:廖雨佳联系电话:0790-6736780
六、求职登记服务
(一)服务对象
有劳动能力的各类人员。
(二)办理条件
有就业意向且具备劳动能力的求职人员。
(三)办理流程
(四)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本人毕业证复印件;
3.本人求职登记表。
(五)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六)责任科室
新余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人力资源市场
联系人:廖雨佳联系电话:0790-6736780
七、就业扶贫基地认定
(一)服务对象
热心公益、能提供就业岗位、待遇稳定的吸纳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人数较多的企业(单位)。
(二)办理条件
1.愿意接收人社部门、扶贫部门推荐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
2.吸纳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的数量不少于10人;
3.与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依法签订6个月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4.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待遇;
5.近年来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生产经营比较稳定,近年来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记录。
(三)办理流程
(四)申请材料
1.《新余市就业扶贫基地申报表》(四份);
2.企业(单位)开户银行许可证;
3.就业扶贫车间(示范点、基地)用工登记表;
4.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证(复印件)、《农村贫困对象调查审批表》(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5.企业(单位)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工资银行发放凭证(复印件)。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六)责任科室
新余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劳动力资源开发科
联系人:李娜联系电话:0790-6736780
八、就业技能培训
(一)服务对象
新余市有资质和培训能力并经认可的培训机构。
(二)办理条件
对以下人员开展技能培训,均可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培训工种、技术等级、培训时间等内容给予300-3000元/人补贴。
1.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员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以下简称六类人员);
2.以及符合就业培训条件的罪犯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3.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的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职工;
4.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三)办理流程
(四)申请材料
1.开班申请材料
(1)《就业培训开班申请报告》;
(2)《就业培训开班申请表》;
(3)授课老师资质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4)《培训教学计划大纲》;
(5)《培训课程安排》;
(6)《培训学员花名册》;
(7)学员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
(8)《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2.补贴申请材料
(1)六类人员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等。
(2)职业培训机构为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代为申请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五)办理时限
从受理申请之日起,7-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培训补贴自资金到位后,7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六)责任科室
新余市劳动服务就业管理局培训科
联系人:李慎联系电话:0790-6736857
九、创业培训
(一)服务对象
新余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二)办理条件
1、培训补贴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简称六类人员)。
2、创业培训可采取“GYB”、“SYB”、“GYB和SYB相结合”的形式开展,创业实训采取实训软件中模拟开办公司的模式,以集中培训的形式开展。GYB培训时间为3天,SYB培训时间为7天,GYB和SYB相结合培训时间为10天,创业实训培训时间为7天。培训补贴标准为100元/天。
(三)办理流程
(四)申请材料
1、开班申请材料
(1)就业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
(2)培训教师资质证明;
(3)就业创业培训课程安排表;
(4)培训学员花名册;
(5)创业培训(实训)学员登记表;
(6)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7)《就业创业证》或学生证复印件等。
2、补贴申请材料
(1)就业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拨付表;
(2)评估验收表;
(3)培训学员花名册;
(4)代领培训补贴协议;
(5)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
(五)办理时限
从受理申请之日起,7-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培训补贴自资金到位后,7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六)责任科室
新余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创业指导科
联系人:简宇婧联系电话:0790-6736377
十、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服务对象
1.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2.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有创业意愿的职工和失业人员;
3.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
(二)办理条件
1.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自主创业且已领取《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含国内各类高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在新余市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商,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毕业5年内指申请人高校毕业证记录的签发时间到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时不超过5周年。
2.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有创业意愿的职工和失业人员新创办企业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3.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农村劳动力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
(三)办理流程
1.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
2.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
3.建档立卡农村劳动力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申请材料
1.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提交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毕业证(在校生需提供学籍证明);
(3)《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材料:企业财务报表、员工工资支付凭证;
(5)个体工商户材料:进货单、销售明细表或服务清单;
(6)江西省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审批表;
(7)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2.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交材料
(1)当地人社部门审核认定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证明;
(2)本人身份证;
(3)《就业创业证》;
(4)企业财务报表;
(5)员工工资支付凭证;
(6)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3.建档立卡农村劳动力提交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贫困劳动力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证明材料
(3)《就业创业证》;
(4)企业财务报表;
(5)员工工资支付凭证;
(6)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五)办理时限
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到位后7个工作日拨付。
(六)责任科室
新余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创业指导科
联系人:简宇婧联系电话:0790-6736377
十一、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
(一)服务对象
有意愿申请为我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培训学校。
(二)办理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有2名以上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讲师证书的讲师;具有满足创业培训教学要求的标准化场地、远程监控设备等硬件上的设施。具有5名以上全职或兼职的创业服务专家(包括企业家、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教师、取得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等)。
(三)办理流程
(四)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调查表;
3.办学许可证;
4.教师证书及身份证(至少2名SYB教师资格证书及身份证,5名创业服务专家资质及身份证);
5.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标准和评分基准表。
(五)办理时限
从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六)责任科室
新余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创业指导科
联系人:简宇婧联系电话:0790-6736377
十二、见习基地认定
(一)服务对象
愿意吸纳高校毕业生见习的企事业单位。
(二)办理条件
1、可持续提供技术、管理类预备就业工作岗位;
2、具备见习学员指导老师;
3、能够为见习学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生活费。
(三)办理流程
(四)申请材料
1.《江西省职业见习基地申请表》;
2.职业见习岗位申报表;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两名以上带教老师的质资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办理时限
从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责任科室
新余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创业指导科
联系人:简宇婧联系电话:0790-6736377
十三、就业见习补贴
(一)服务对象
吸纳就业见习对象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基地。
(二)办理条件
吸纳就业见习对象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单位,可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办理流程
(四)申请材料
1.江西省职业见习基地补贴申请表;
2.江西省职业见习学员申请登记表;
3.江西省职业见习学员录用备案表;
4.江西省职业见习学员鉴定表;
5.就业见习协议书;
6.见习学员《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
7.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帐(单)等;
8.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起7个工作日办结,资金到位后7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六)责任科室
新余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创业指导科
联系人:简宇婧联系电话:0790-6736377
十四、促进就业基地认定
(一)服务对象
吸纳安置失业人员就业的各类企业(单位)。
(二)办理条件
1.现有在职职工50人以上(含50人)的商贸企业、服务性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氧吧外)、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当年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到达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企业达到15%)以上的;
2.与新招用的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支付给新招用人员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办理流程
(四)申请材料
1.《江西省促进就业基地申请认定申请表》;
2.促进就业基地申请报告;
3.经营场地购买或租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职工花名册(主要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就业失业登记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
6.企业近三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原件和复印件);
7.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六)责任科室
新余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创业指导科
联系人:高斌英联系电话:0790-6736033
十五、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一)服务对象
新余市依法参保的失业人员。
(二)办理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办理流程
(四)失业人员领金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失业登记证;
3、《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4、《失业保险金申领通知书》原件;
5、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6、***或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六)责任科室
新余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失业保险科
联系人:郭文锦联系电话:0790-6736377
十六、失业保险稳岗补贴
(一)服务对象
符合稳岗补贴申请条件的企业。
(二)办理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3.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办理流程
(四)申请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2、《企业享受稳岗补贴申请审批表》;
3、企业上年度人员增减表;
4、企业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凭证。
(五)办理时限
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网上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给出审核结果。资金到位后7个工作日拨付到位。
(六)责任科室
新余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失业保险科
联系人:欧阳萍联系电话:0790-6736377
十七、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一)服务对象
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
(二)办理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
2.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报。
(三)办理流程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人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账号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4.《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
(五)办理时限
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网上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反馈审核结果。资金到位后7个工作日拨付到位。
(六)责任科室
新余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失业保险科
联系人:罗丹虹联系电话:0790-6736377
新余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服务规范
为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加强服务质量监控,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和人性化服务,特制定本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和方式
服务对象包括应享受公共就业和失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和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障的单位、居民、就业人群、失业人员等各类服务对象。服务方式(场所)包括现场服务、语音服务、视频服务和网络服务等。
二、服务基本要求
(一)依法合规。开展各项服务活动都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主动、耐心向服务对象讲解说明,共同守法依规。
(二)诚实守信。各类政策解读、业务咨询、服务项目介绍、公众宣传都应确保真实可信,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成分;涉及行政执法、收取费用及办理选择性项目时,应履行如实及时告知义务。
(三)公平公正。对各类服务对象应坚持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维护其合法正当权益,不得厚此薄彼。
(四)安全便捷。在服务对象聚集的服务场所应配置必要设施,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服务对象的人身安全、心理安全。在服务办理时间方面,努力做到便捷高效。
(五)优质服务。主动、热情、友好、礼貌地对待每一位服务对象,满足其合理合法要求,并应针对服务对象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服务,以积极的态度、扎实的作风和文明的形象,向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三、服务行为规范
(一)岗责分明。在面对面服务场所,应设置岗位牌,工作人员佩戴身份牌;在语音服务或视频服务场所,应主动告知服务对象自己的身份;非窗口其他工作人员也要挂牌上岗。
(二)仪表端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应按有关标准或规定统一着装或穿着整齐服饰,坐姿端正,立姿文雅,行姿稳重,做到庄重、整洁、得体。
(三)服务热情。工作人员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要做到微笑多一点、话语亲一点、办事勤一点、效率高一点;对依法依规不能满足的服务要求,应耐心解释说明,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与服务对象争吵。
(四)办事严谨。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流程和岗位职责要求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对超越职责权限的事项要及时请示。
四、服务场所规范
(一)统一服务环境。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相关规范对本窗口单位在标识、标志、形象以及设施设备等方面提出的要求,为服务对象提供方便、快捷、规范的服务。
(二)公开服务承诺。通过多种形式,结合实际需要,向服务对象公开部门承诺、集体承诺和个人承诺。
(三)公布办事流程。公布工作标准、业务标准和权限标准。在明显位置张贴办事指南、岗位职责;整齐摆放各类业务宣传页。办公室服务场所也要张贴办事流程和岗位职责。
(四)服务场所安全便利。服务场所应做到采光良好、空气流通,方便疏散,并配备防火、防盗、监控等设施;保持环境卫生清洁,设施设备摆放有序,业务宣传资料齐备。
五、服务工作规范
(一)服务准备“三提前”:提前检查好信息系统或硬件设施;提前准备好业务凭证和相关印章;提前到达岗位进入工作状态。
(二)服务咨询“四告知”:告知所提申请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告知办理相关业务所需手续,告知办理业务的路径,告知办理业务的时限,并指导服务对象填写有关业务凭证。
(三)服务受理“不推诿”:对服务对象符合规定的需求即时受理,对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做好政策解释说明,不以任何借口推诿、搪塞服务对象。
(四)服务办理“不积压”:在业务受理、初审、复核、办结各环节,按岗位职责和时限要求及时办理。对距离较远、往返困难及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服务对象,应按“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开辟绿色通道及老孕残军人专窗,实行点对点服务、重点服务和一条龙服务。
(五)服务结果“不出错”:严格执行业务规程和标准,层层复核把关,力争每个环节不出差错;建立服务日志基础台帐,记录各业务环节的办理过程,发现有错及时改正。
(六)服务方式灵活多样:实行首问负责制、全程代理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
六、服务监督规范
(一)服务对象监督。应通过设立群众意见箱和举报监督电话、施行网络投诉和网络舆情监控、开发语音等方式,加强与服务对象的沟通交流,接受群众监督。
(二)上级监督。公共就业服务大厅自觉接受上级部门或窗口管理部门监督,主动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三)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进行定期巡查或随机明察暗访等方式,监督窗口工作人员和非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内部监督。强化制度管理,精确流程控制,明晰责任主体,加强关联性环节的相互监督,形成高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新余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文明用语
一、接待窗口用语
(一)您好,欢迎光临!
(二)请问您办理什么业务?
(三)请出示您的证件。
(四)请您用钢笔填写清楚有关事项。
(五)对不起,请稍等。
(六)您的手续已办好,请核对。
(七)对不起,您的资料不全,请补齐××材料再来办理。
(八)请问,还需要我为您做什么吗?
(九)请您对我的服务作出评价。
二、电话文明用语
(一)您好,我是×××单位,请讲。
(二)请问您办理什么业务?
(三)请稍等,我记录一下。
(四)请稍候,我查询一下。
(五)对不起,此事请您拨打××窗口电话咨询,电话号码是:……。
(六)请您留下联系电话,以便我们及时和您联系。
(七)对不起,他不在,您需要留言吗?我能转达到吗?
(八)对不起,您可能拨错电话了。
(九)不用谢!这是我应该做的,再见。
新余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纪律要求
一、禁止擅自离岗、串岗、聊天、办私事;
二、禁止带无关人员进入办公区域;
三、禁止工作日白天饮酒;
四、禁止在服务场所吸烟、吃东西、打瞌睡;
五、禁止在服务时间看手机、玩游戏、上网聊天、看电影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六、禁止推诿、搪塞服务对象等不作为行为;
七、禁止违反操作规程擅自处理业务;
八、禁止超越职责权限办理业务;
九、禁止擅自增加办理环节,给服务对象带来不便;
十、禁止泄露服务对象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案件处理情况;
十一、禁止伪造、篡改、擅自销毁服务对象的权益记录;
十二、禁止将服务对象权益信息用作商业用途;
十三、禁止对服务对象区别对待,讲私情,谋私利;
十四、禁止接受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十五、禁止参加可能影响公正办理业务的宴请及其他活动;
十六、禁止徇情枉法,偏袒一方当事人;
十七、禁止滥用职权,侵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十八、禁止隐瞒证据或者编造证据;
十九、禁止与中介机构做幕后交易、甚至充当其代言人;
二十、禁止其他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