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意见的通知
2014-06-13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23号)精神,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水平
门诊特殊慢性病执行二级定点医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其报销比例由75%提高至80%。门诊Ⅰ类特殊慢性病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提高至住院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水平,并与住院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级定点医院住院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由75%提高至80%,一、三级定点医院和转外诊住院医疗报销比例不变。
三、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由6万元提高至9万元。
四、提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医疗待遇水平
经与大病保险承办单位商定,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5万元提高到25万元。同时,通过建立谈判机制将部分重特大疾病治疗所需特殊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进一步提高重特大疾病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具体药品名单待确定后,再予以公布。
五、进一步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缴管理
从2015年1月1日开始,中断参保或中途参保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其补缴参保费用标准由原全额筹资水平(财政补助+个人缴费)改为只补缴个人缴费部分,2014年12月31日前的补缴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补缴参保费用的50%划入门诊家庭补偿金账户。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在户籍地已参保(含新农合)的新迁入人口、劳改及服刑期满人员、出国后回国人员等特殊人群不实行补缴规定。
本调整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余府发〔2008〕47号)、《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余府办发〔2009〕53号)、《关于印发〈新余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余人社字〔2010〕93号)和《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调整意见的通知》(余府办发〔2011〕47号)中相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符之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13日
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印发